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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8-05-25 10:51:55
福州新闻网5月2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陈敏灵龚莹)记者24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应急联动机制、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等。

《办法》规定,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10种违反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文提及的10种违反规定情形具体为: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未按照规定建立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未按照规定建立24小时值守应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建立预警机制、发布预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解除警报的;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违反《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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